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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和《香港公约》的准备和解读


(本文主要讨论《欧盟法规》和《香港公约》对船上“有害物质清单”的规定)

:《欧盟船舶回收法规》(EUSRR)已于2013年年底生效,与《香港公约》的规定相类似,但有一些不同之处,所有停靠欧盟港口大于500总吨的船舶必须在20201231日后持有经授权的“有害物质清单”(IHM)和“符合性声明”(SoC)。

《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于2009年通过。根据解读,《香港公约》将在满足下列条件后2年生效:不少于15个国家缔结此公约,缔约国的商船总吨位不得少于世界商船运输总吨位的40%,以及这些国家在其前10年每年船舶回收最高量不低于他们船舶总吨位的3%。

截至撰写本文时,已有15个国家缔结公约(最新的缔约国是印度,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这些国家的总吨位约占世界的31%,已证实的此类吨位的回收能力约占2.4%。.

随着印度的加入,其他国家很可能会紧随其后,所有的生效条件可能会在最迟2021年得到满足,这意味着《香港公约》可能会在2023年生效。

《香港公约》及《欧盟法规》的其中一项规定,船舶必须备有有效及获批准的“有害物质清单”(IHM)。这对船东及运营公司选择船级社及其他授权机构认可的专家机构执行IHM具有重要的意义。

CTI华测海事(www.cti-ship.com)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加坡的机构,已提供数以千计的高质量和准确的IHM服务。它是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集团——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I)的海事专家部门。CTI提供提供涵盖工业产品,消费品和海上有害物质管理的一系列检测,环境安全和材料可靠性服务。

我们采访了CTI华测海事欧洲商务经理Andreas Lougridis和全球海事业务高级副总裁Herbert Soanes船长,集中探讨了《香港公约》(和欧盟相关法规)规定的“有害物质清单”和船舶在早期阶段开始准备合规具有的优势,避免为时太晚而急于合规。

Lougridis先生指出,《欧盟法规》规定,除了《香港公约》的13项有害物质外,还须额外列明两种有害物质的清单。因此,符合《欧盟法规》的IHM规定,可确保自动符合《香港公约》的IHM的规定。

Soanes船长指出,《欧盟法规》是“公开船级社”的,这意味着船东可以选择任何IACS船级社成员来验证和批准IHM,并发布一份“符合性声明”(SoC)。不过他警示,一旦《香港公约》生效,该类“符合性声明”将可能会转换成“符合性证书”。并且随之可能带来“并发症”,因为一些船旗国可能要求船舶的常规船级社签发此类证书,这可能会导致重新进行调查,给船东造成额外的费用。

Lougridis先生和Soanes船长补充到, 目前,不同的船级社对IHM的方法和批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成本会有所不同,而更严格的船级社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样,并有时IHM过程中需要船级验船师在场,自然价格会更昂贵。

但是,他们另外补充说, CTI凭借其丰富的经验,随时准备以所有船级社,船旗国和其他当局可以接受的方式提供建议,咨询以及船上IHM的准备和完成。 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并使船东/运营公司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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